合理恐惧案情并不容易讲清楚,所以很多人宁愿只挑简单的部分来做。要么干脆编个迫害经历,要么只围绕“迫害”本身讲故事,忽略了恐惧的核心逻辑。但这正是我最不认同的做法。
因为自由先生的理念是,只要你确实有案情,每个人都有申请庇护的权利。但问题是,如何把这个权利发挥到极致,才是我的工作重点。
这个案子的申请人是F1学生,没有受过迫害,但有恐惧。2020年提交申请,2024年面谈通过。原来是纽瓦克的,后来转到洛杉矶。这个案子最值得讲的地方就是合理恐惧到底怎么证明。
别天真地以为“我信教”,或者“我微信被警告了”,甚至“我就是不爽共产党,不想回国”,就算是“恐惧”,就能拿到庇护。庇护是一个有完整框架的体系,不是你说你害怕,就是“合理恐惧”。
所以,这次我会重点解析“合理恐惧”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真正满足庇护标准。不然,你就算再讨厌中共、再不想回国,也只是情绪,而不是庇护体系里的“恐惧”。这中间的区别,决定了你的庇护成败。
目录
没被迫害,用什么原因申请庇护?

提交 I-589 表格时,申请人需要明确自己是因为什么理由申请庇护。
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庇护申请只涉及2到3个保护范围。很多人误以为中得越多,胜算越大,于是试图把自己的案情往多个保护范围里靠。但在实战中,与其追求案情的宽度,我们更应着重的是案情的深度。
换句话说,你的案情涉及多少个保护范围并不是关键,只要你能扎实地符合其中一个理由,理论上就足够了。1 相反,如果每个保护范围都沾一点,却都讲不清、挖不深,反而会削弱案子的说服力。

这次的案例中,申请人没有受过迫害,但在 I-589 表格上所有五个理由(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PSG)加上《禁止酷刑公约》(Torture Convention)全都选了。这不是买彩票把全部数字都买全的心态,而是经过案情布局后的一个理性选择。
在 I-589 表格上应该选择什么申请理由,最大的原则就是:适可而止,过犹不及。(参考此文:申请庇护原因可以随便选?)
只要是案情出现到的原因,我们都可以而且应该选择。但是如果案情里没有的,我们就不应该随便乱挑,滥竽充数,以为多一个原因就多一个机会。
庇护申请不是拼覆盖面,而是看扎实度。每一个被选中的理由,都必须在案子里有具体且可信的支撑。如果你选了某个理由,但整个申请过程中拿不出证据,甚至连基本逻辑都说不通,那不仅对案子没有帮助,反而会影响你的可信度。
而由于这次案例里面,案情确实包含了多个恐惧因素,所以我在布局案情时,也需要确保每个选项都有充分的证词和证据独立支持,让每个被选中的理由都能站得住脚,真正体现合理恐惧,而不是随便填填。
等了4年才有面谈
等多久才有面谈……这个话题历久不衰。我也写过另外一篇文章专门谈论这个议题:政治庇护面谈排期:申请庇护后,等多久有面谈?(有兴趣的可以去翻翻)
这次的申请人等了四年才(就!)有面谈,说快不快,说慢也不算太离谱。以目前的龟速来看,已经算是比较幸运的一批了。
关于等待时间,其实没什么可深究的。大家都知道排期混乱,催不一定有用,时间长短也不是自己能决定的。所以,与其纠结时间,不如把重心放在准备上。
话不多说,我们直接来看这次的通过信,以及本案分析的核心内容。这次的课比较长,请各位耐心点,认真看完。

申请者的国籍(Nationality)
如果你曾经收到过我的初步分析,你可能已经注意到,第一条问题就是:你的国籍(Nationality)是什么?
这不是废话吗?我又黄皮又说中文,虽然骨子里反共,但身体里流的还是妥妥的中国血。 我是哪国人,还用分析?
此言差矣。
在庇护申请中,如果你无法确定自己的国籍,其他所有案情分析恐怕都是徒劳的。
为什么?因为国籍决定了你受迫害的来源,以及你的庇护理由是否成立。移民的核心逻辑是:我回国会有危险。如果你连自己的国籍都不确定,移民官第一反应就是:你到底是逃避哪个政府的迫害?你的恐惧到底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更别提,有些申请人可能天生没有国籍,或者国籍本身存在争议(比如被政府剥夺国籍)。所以,这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而是案情分析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国籍是庇护的第一道门槛
作为庇护申请人,你首先必须证明自己身处国籍国之外,并且你所遭受的迫害或对迫害的恐惧来源于你的母国。
由此引申,庇护的逻辑是:
👉 你回母国会有危险,所以你不能回去。
👉 但如果你的恐惧来源于第三国,而不是母国,除非你是无国籍人士,否则无法建立庇护案情。2
举个例子:
✅ 你是中国人,因为政府在追捕你,所以你害怕回中国(合理)
❌ 你是中国人,但你害怕去越南,因为你在那里得罪了当地黑帮(不合理)
为什么? 因为庇护的核心是你的国籍国是否对你构成威胁,而不是你在第三国的个人经历。除非你是无国籍人士,否则移民局不会管你在其他国家的遭遇。
因此,国籍问题是庇护的第一道门槛。一般来说,国籍是指个人的公民身份或永久效忠(permanent allegiance)的国家。3
如果申请人是无国籍人士,庇护的标准会有所不同,通常以最后的惯常居住国(last habitual residence)为准,而不是某个具体国籍。
不能证明国籍,可能意味着你无法取得庇护
2021年有这么一个案例,值得大家一看:
T 是在西藏康区出生长大的农民,但因为自幼由叔叔抚养,没有持有中国政府发出的出生证。
T 声称,由于中国不法占领西藏,他无法自由实践佛教信仰,他的家人也因反对中国政府的统治而遭受歧视。
在离开西藏前,他和朋友分发了达赖喇嘛和自由西藏的传单,随后他的朋友因此被捕。他害怕自己也会被抓,甚至遭受酷刑或被杀害,于是决定逃离。
T 途经尼泊尔,最终抵达印度。
关键来了。在进入印度前,T 丢弃了中国身份证(也就是很多人所说的“撕护照”),避免被遣返回中国。
他在印度生活了6年多,期间在一次纪念1959年西藏起义的抗议活动中被捕,被印度警方拘留 2 天,遭受身体虐待,并受到驱逐威胁。
于是,T 决定离开印度。由于他没有护照,他通过中介购买了一本假的印度护照,前往澳大利亚,在那里获得了美国旅游签证,最终抵达美国。
T 在抵达美国 5 个月后申请庇护,并在 1 个月后完成面谈(对,那时候 45 天内面谈是常态)。但他没有通过面谈,案件被转介到移民法庭。
在庭审中,T 否认自己是印度公民,坚持自己是中国国籍的西藏人。
那么结果如何呢?T 提供了户口本作为证据,但他无法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中国国籍。然而,他的庇护申请理由是害怕回到中国后会遭受迫害。
由于他无法证明自己属于中国,法庭认为他的庇护申请缺乏基本依据。于是,BIA(移民上诉委员会)和联邦巡回法院都没有讨论他是否曾遭受迫害,或者是否对未来迫害存在合理恐惧,而是直接驳回了他的申请。4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国籍不仅是庇护申请的第一道门槛,甚至可能决定整个案子的存亡。如果你无法证明自己属于某个国家,而你的庇护理由又是基于害怕回到该国后会受到迫害,那么法庭甚至不会花时间去讨论你的迫害经历,而是直接驳回你的案子。
不要胡乱撕护照
以上故事有什么教训?护照不是人人撕得起的。
如果你无法证明自己的国籍,那可能连庇护申请的第一步都迈不开。你或许最终不会被遣返或驱逐,但也可能无法取得任何合法身份,陷入长年累月的困境。
在我们这次面谈成功通过的案例中,申请人从来就没有中国护照。但这并不意味着庇护之路就此堵死。我们向移民局提交了其他证据,来证明他具有中国国籍,确保他满足庇护申请的基本条件。
只有在明确申请人的国籍之后,我们才能继续深入分析,证明他对在中国可能遭受的迫害存在合理恐惧。换句话说,如果连你害怕回去的那个国家都无法确定,那你的庇护逻辑根本无法成立。
所以,千万别一冲动就把护照撕了,有时候这不是断后路,而是把自己困在死胡同里。
无国籍者
题外话:无国籍(Statelessness)与不能证明国籍是两回事。
而且拥有某国发出的护照也不一定代表持有该国的国籍。
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约旦(Jordan)会给无国籍的巴勒斯坦人发出方便护照以便他们出境旅游,但该种护照并不代表持有人拥有约旦国籍。
如果庇护申请人因为五个原因之一而被政府剥夺国籍,变成无国籍人士,也可能可以满足庇护的“迫害”要求。曾经有一个案例是一名拥有爱沙尼亚国籍的庇护申请者,因为其俄裔血统,而被爱沙尼亚剥夺国籍(再加上其他类型的广泛歧视和严重经济剥夺迫害),所以符合“迫害”要求,从而在美国取得庇护。5
双重国籍者能否申请庇护?
如果你是双重(多重)国籍公民,那么你必须证明,由于你在你拥有公民权的所有国家都受到迫害或恐惧受到迫害,所以你不能或不愿意返回这些国家。
换句话说,如果你是双重国籍公民,但并不担心在其中一个国家受到迫害,则不符合”难民“的基本要求,也没有资格获得庇护。6
假如你是中国公民,然后也有加勒比海某国的护照,拥有双重国籍。即使你恐惧在中国发生迫害,但是如果你对于在加勒比海某国发生迫害并不存在合理恐惧,也无法获得庇护。
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例外情况
可是,2022年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下了判决7,指出纵使庇护申请者拥有双重国籍,但根据移民法的字面意思,庇护申请者只需要在其中一个国籍国感到恐惧或遭受迫害,而不需要证明在另一个国籍国都存在恐惧或遭受迫害,也可以符合“难民”的基本资格。
换句话说,假设你有中国国籍,同时也有加勒比海某岛国的国籍,即使你只在中国受到迫害,而没有在岛国遭受迫害,也能符合庇护的基本要求。
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此案发还BIA重申,到目前为止BIA还没有作出最终裁决。所以这个“双重国籍也可以申请庇护“的规则,只在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纽约州、康涅狄格州、佛蒙特州)有效。
其余州份仍然使用“双重国籍者除非在所有国籍国存在恐惧/迫害,否则不能取得庇护“的规则。
当然,当你是中国公民,然后又取得另一个国家的国籍,也在该国定居,但你在该国也受到迫害或者存在合理恐惧,也是可以在美国申请庇护的。8
但是这里必须注意,双重国籍与他国安置有所区别。你在第三国居住并不一定意味着你是该国的国民。
因此,如果你只不过是在第三国居住,但没有在第三国遭受迫害或存在恐惧,你也不需要证明你无法或不愿返回该第三国。
以“种族”为由申请庇护
申请庇护有五个理由,大家都知道了。那为什么第一个理由是种族(Race)呢?这可不是随便排的,背后有一段曲折的历史。
现代庇护制度的历史
现代庇护制度,是二战后才搭建起来的,跟古代那套完全不是一个路数。
古埃及人、希腊人和希伯来人,各有各的避难制度。
到了中世纪的欧洲,如果有人得罪了国王或者贵族,只要躲进教堂,甚至主教家里,也有可能保住小命,就算朝廷来抓人了,教堂也可以不给人。
说起名人避难,可有不少故事。
说“我思故我在”的笛卡尔,法国人出身,却跑到尼德兰七省(荷兰)寻求庇护。
伏尔泰因为笔下得罪了权贵,在巴士底狱吃了苦头,出来后直奔英国,也是为了寻求庇护。
现代庇护制度的根基,就是以种族为发端的。
二战把欧洲打得七零八落,人们为了躲避种族屠杀(想想纳粹对犹太人干的那些事),或者单纯避开战火,四处逃窜。
战后,这些流浪者已经在新地方扎了根,总不能说赶就赶吧?
再说了,刚打完仗,各国哪有能力把成千上万的难民送回去? 既然送不回去,就得想办法安置,于是现代庇护制度就应运而生。
正因为许多二战难民的逃亡原因是种族迫害,种族就成了现代庇护制度里的头号选项。
从中国来的庇护申请者,用种族作为申请理由的不多,除了少数民族以外,汉族群体通常不会直接用这个理由。但这不代表汉族庇护申请就没戏,关键是你是否“因为你的种族身份”而遭受了迫害。
庇护并不在意你是不是多数民族,而是看你是不是因为种族身份受苦。
南非种族隔离时期,少数白人迫害多数黑人,这也是种族迫害。
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逊尼派(少数)压迫什叶派(多数),虽然靠宗教划分,但本质上也有族群压迫的色彩。)
放到现代中国,维吾尔族等民族面临的种种限制和强制措施(比如宗教限制和再教育营,它的本质就是种族灭绝政策);藏族人民在宗教和语言方面的压制,以及中国政府对藏族特有文化的限制;还有蒙古族在民族语言教学上被中共政府禁止,等等。这些都不是泛泛的歧视那么简单,而是政府系统性地针对某些民族进行打压,这也是真正的种族迫害。
种族、民族、族裔、国籍傻傻分不清?
种族(Race)这个概念,其实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它常常与民族/族裔(Ethnicity)的概念交织,有时还与国籍(Nationality)存在重叠。那么,种族和民族之间究竟有何异同呢?
简而言之,种族更侧重于生物学和外表特征,关于DNA的,是我们与生俱来的属性,是先天的。
而民族则更强调文化、语言和历史背景,是在成长环境中形成的,后天的。
以中国为例,汉族无疑是人口最多的民族,而藏族则有其独特之处。
尽管一些学说分析认为汉族和藏族在生物学上可能没有显著差异,但在民族特征上,大家都可以看到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语言、文化、宗教和历史传统。
因此,当一个“种族”针对另一个“种族”实施迫害时,即使双方在生物学上可能相似,甚至相同,只要存在“民族”的差异,而迫害者基于这种差异施加迫害,在申请庇护时仍可视为基于“种族”的理由。
题外话,大不列颠王国在17世纪和18世纪初在北美建立了十三个殖民地。起初,殖民地居民普遍认同英国人的身份。
然而,到了18世纪中叶,“美国人”这一称呼就开始出现,殖民地上的国族认同逐渐发生变化。
尽管他们的血统并未改变,但他们的身份认同却发生了显著转变,可以说,一个新的“种族”诞生了。
再推论开去,如果你支持或参与独立运动,比如图博/西藏独立、东突厥斯坦新疆独立、南蒙古/内蒙古独立、香港独立、澳门独立,或者更广泛的中国各省诸夏独立(也称“姨学”),因此遭到迫害或面临合理恐惧,也可以以“种族”(Race)为由申请庇护。
这里的“种族”概念颇有弹性,不局限于血统或先天因素,而是可以包括后天形成的民族认同、社会习惯和文化特征。以香港民族论为例,它强调的是基于共同价值观和历史记忆形成的特殊身份认同。
这种民族主义活动并不仅限于香港、澳门、西藏、新疆等地。在中国内地十八省,也就是所谓的 China proper(汉地),同样存在各种形式的民族主义思潮。这些不同的民族认同,都可能成为以“种族”为由申请庇护的基础。
然而,这里有个关键点需要明确:仅仅拥有某个种族的血统并不能自动成为庇护的依据。换言之,你不能简单地说“我是藏族,所以我就可以申请庇护”或“我是维吾尔族,所以我可以申请庇护”。你的种族身份只是等式中的一个变量。要申请庇护,你还需要证明因为属于这个特定种族,所以你遭受了针对性的个人迫害,或者有一个明确的迫害模式。
受到种族歧视就可以申请庇护吗?
此外,仅仅歧视并不会上升到迫害的程度,所以一般的种族歧视或种族骚扰通常都不足以构成迫害。
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说法,当“一个人的尊严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于与最基本和不可剥夺的人权不能相容,或者当我们忽视这种歧视后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时”,种族歧视才可能构成迫害。9
有什么例子可以解释歧视不等于迫害呢?
- 一个藏族员工在汉族主导的公司里因为民族背景受到冷落,但仍能保住工作和维持基本生活。这不是迫害。
- 一位维吾尔族顾客在汉族经营的餐厅受到冷淡对待,但依然能获得服务,不影响生活质量。这也不是迫害。
- 一个回族学生在汉族为主的学校里因为民族背景被疏远,但不影响其基本权利和日常生活。当然,这也不是迫害。
那么有什么例子里的歧视会构成迫害呢?
- 一位维吾尔族居民因民族身份被汉族主导的医院拒绝治疗重病,威胁到生命安全。这构成迫害。
- 一个藏族学生因民族背景被禁止在汉族为主的学校就读,严重影响其未来发展。这也可能构成迫害。
- 一位维吾尔族居民在汉族为主的社区屡次遭受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而政府却置之不理。这也是迫害。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 因果关系:我们必须证明迫害与种族身份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例如,如果一个社区里面普遍治安恶劣,不分种族地伤害所有人,那就不能算作针对特定种族的迫害。
- 程度:歧视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基本人权的程度才能被视为迫害。
最后,即使没有直接遭受迫害,但如果存在“合理恐惧”,也可能成为申请庇护的理由。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我才可以进行评估。
合理恐惧(没有被迫害)
终于来到本篇案情分析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大家一向以来最关注的一点:如果你从来没有被迫害,如何从“合理恐惧”方向构建案情?
这个话题,我可以说一年都谈不完。合理恐惧这个概念乍看简单,其实还是有些门道的。
简单来说;合理恐惧意味着:申请庇护时;你不一定非得经历过迫害。只要你能够合理地表达出对未来可能遭受迫害的担忧,也是符合要求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算是拥有合理恐惧呢?主要有三点:
- 你担心因“五个原因”而在母国(或无国籍者的最后惯常居住国)受到迫害。这五大理由大家应该都耳熟能详了: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以及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也就是PSG)。;
- 如果你回国,有合理可能性遭受迫害。注意,这里说的是”合理可能性”,这一点我待会儿会详细解释;
- 你无法或不愿意返回该个国家,或受到该国的保护。
因此,为了证明你存在合理恐惧,我们必须证明你的情况存在遭受迫害的“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possibility)。10 那什么是合理可能性?
合理可能性=10%机会遭到迫害?
说到合理可能性,很多人都听说过,只要有百分之十的机会遭到迫害,就符合庇护的要求了。这是真的吗?门槛这么低吗?
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定义“合理可能性”这个概念。最高法院表示,虽然迫害发生的可能性低于50%,但你仍然可能对迫害的发生存在合理恐惧;并指出即使只有10%(10个人之中有1个人)会遭受迫害,也可能构成迫害的“合理可能性”。11
然而,大家必须注意,法院并没有死板规定必须达到10%才叫合理恐惧。他们强调的是“合理可能性”,而不是非得卡在10%这个数字上。提到10%,只是想告诉大家:即便可能性看起来不高,也可能构成合理恐惧。
这种说法对申请庇护的人来说,是一个好事。为啥呢?因为法院没有把标准定得太死,这就让我们在评估每个案子时有了更多发挥空间。对你来说,即便没法证明自己八成九成会遭遇迫害,只要这种可能性看起来合情合理,你申请庇护的机会就还在。
简单来说,如果换成是个普通人站在你的立场上,回国后也会担心遭遇迫害,那就差不多够得上合理可能性。12
但大家千万不要以为10%很低,就等于随便讲讲故事也能过关。这10%不是靠你想象凑出来的,而是要有事实、有背景、有逻辑去支撑。否则你以为你自己有10%,其实在移民官的严重,你连3%都没有。
你可能会想:“我觉得自己挺正常的啊,我也是个普通人,我感到害怕。这样就够了吗?”以下,就让我再仔细剖析合理恐惧的两个方面:主观真实的恐惧和客观合理的恐惧。13
主观真实的恐惧
在主观层面,你必须真的存在恐惧,也就是说,你担心自己会遇到危险,或者意识到危险即将发生。但光是害怕还不够,你的恐惧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随口编造的。
申请人坦率、可信、真诚的证词,通常就能满足对主观恐惧的要求。换句话说,移民官要相信你的害怕是真的,而不是为了申请庇护而假装出来的。14
如果你的恐惧不诚实、不可信,那么从主观角度来看,你的恐惧就不是真实的。一旦你的恐惧被认定是假的,整个庇护案就没有成立的基础了。
因此,“你的恐惧是否可信”是合理恐惧成立的关键。
如果你的证词中提到了某些事实,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当然,并不是所有情况都能提供证据,移民官也不会要求你凭空变出所有东西。
但如果你有证据却不提供,或者明明可以合理获取证据但没有提交,那移民官可能会质疑你的可信度,甚至影响整个庇护申请的结果。15
所以,主观恐惧的核心就是:你真的害怕吗?你的害怕合理吗?你能不能用可信的证词和证据去支持你的恐惧? 这就是判断主观恐惧是否成立的关键。
什么恐惧是不诚实的?
我举几个例子:
- 虚构故事:你编造了一个关于受到迫害的故事,但实际上你从未遭受过迫害或威胁。或者的确发生过某些事情,但是你混入了虚假的情节,也没有提供逻辑分析。可不要以为移民官是傻的。
- 夸大风险:你可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感到不安,但你夸大了回国后面临迫害的风险,以为这样就可以符合庇护资格的要求。(纵使大多数庇护申请者确实感到恐惧,但是并不一定恐惧受到迫害。)
- 出于其他动机的申请:你可能出于一些不符庇护动机的愿望而申请庇护(如希望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渴望更多个人自由、对于自然灾害的恐惧),并非真正因为恐惧受到迫害。
- 利用假新闻或不实信息:你根据网络上的假新闻(Fake News)或未经证实的谣言,声称你在母国面临迫害。
- 模仿他人的故事:你复制或模仿他人的庇护故事,包括使用相同的细节和情境(有时你的合作伙伴东拼西凑,你压根不知道你的故事是模板)。
什么恐惧是不可信的?
我又举几个例子:
- 证词与事实不符:你提供的证词与可验证的事实(如新闻报道、官方记录)之间存在明显不符。
- 自相矛盾的陈述或表现:你在不同时间或不同场合作出自相矛盾的陈述,逻辑上并不连贯。如果你作出过与寻求庇护目的相违背的表现(譬如你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自愿返回母国),也可能会使你的主观恐惧变得不可信。
- 缺乏具体细节:你的证词缺乏关于所声称迫害的具体细节,使得故事显得模糊不清且缺乏说服力。
- 在申请过程中改变故事:你在庇护申请的不同阶段提供了不同的故事,或者在面谈前胡乱修改最初的说法。(不是不可以补料,但是你手忙脚乱更改案情的话,只会是自打嘴巴)
- 缺乏个人经历的说明:你声称因某种原因遭受迫害,但无法提供关于个人经历的具体说明。
简而言之,不诚实的恐惧通常涉及故意欺瞒,而不可信的恐惧则更偏重于案情的一致性和逻辑连贯。
客观合理的恐惧
你的担心不光要是真的,还得是有道理的,这样才能符合庇护的要求。16
什么叫有道理?就是你真的有可能遭遇你所担心的迫害。所以,那些不着边际杞人忧天的担心、听风就是雨的恐慌。或者因为遇到一两次歧视就觉得天要塌下来,这些都算不上客观合理。
举个例子:假设有维权律师被抓了,有人因为寻衅滋事被拘留了,或者地下教会的牧师失踪了。但如果你从来没发表过任何言论,也没参与过任何活动,更没去过地下教会,那你跟这些人压根儿就不搭边。这种情况下,你担心自己遭遇同样的事,在客观上就说不通了。
换句话说,就算中国政府真的大规模打击异见人士和地下教会成员,一抓一个准。但你跟他们八竿子打不着,就算把所有人都抓了(100%),也轮不到你头上(0%)。这样一来,你遭受迫害的可能性连10%都达不到。
怎么才能符合客观合理的要求呢?你必须拿出可信、直接、具体的证据。证明你确实面临迫害的风险。17 而且,你的证词越弱,就越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撑。18
不过,你只需要证明有合理的可能性会遭受迫害就行了,不用证明一定会发生(50%以上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刚才提到的10%的标准。
所以,为了证明你的恐惧既是真实的,又是合理的,我会在咱们合作的早期就开始全面准备,精心统筹。
我会帮你整理一份详细的证词,说明你为什么认为回国后可能会遭受迫害。因为一份可信的申请材料对于表现出真实合理的恐惧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确保你的证词详细、具体,而且跟其他证据能互相印证。
以上我提到的这些理论,谁都会侃侃而谈。但是知易行难,能不能把理论用到实际中,并应用到你的庇护申请上,就非常考验一个人的思维和功力。
「蘑菇蜡笔」合理恐惧的四步测试
好,来点高级理论咯。
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合理恐惧时,我们可以用一个四步法来分析。
这个四步法可能大家都听说过了,或者更加读过Matter of Mogharrabi(穆加拉比)这宗个案的原文。
但是纵横网上,相信大家都找不到对于这个四步法有一个接地气的解说。
那么现在自由先生就给你讲一下如何运用这宗案例的四步法。这个方法需要我们逐一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9
我们必须证明:
- 你的信念或特征:你是否具有那些迫害者想要打压的特征或信念?(=你是谁?)
- 迫害者的意识:迫害者是否已经知道,或者很可能会发现你有这些特征或信念?(=政府知道你吗?)
- 迫害者的能力:迫害者是否有能力对你采取行动?(=政府可以迫害你吗?)
- 迫害者的倾向:迫害者是否有意愿或倾向去惩罚你?(=政府有计划迫害你吗?)
接下来,我可以详细解释每个步骤的具体含义。
题外话,「穆加拉比」这个词的翻译我觉得有点太生硬了,所以我平时更喜欢管它叫「蘑菇蜡笔」。
想象一下,一颗蘑菇和一支蜡笔,听上去似乎八竿子打不着,但其实和庇护中的「合理恐惧」测试能连上关系。
我们都知道,蘑菇在下雨后长得特别快,这就像是经历了一些暴风雨之后,潜在的迫害风险突然冒了出来。而蜡笔呢?则代表我们要用清晰、精准的方式,把这些风险描绘出来。
这样一说,“蘑菇蜡笔”这个翻译虽然比较玩世不恭,但也更生动更有画面感吧。
如何证明你的信念和特征?(=你是谁?)
我们先搞清楚你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有什么特别的信念或者特征,所以政府希望打压你呢?这个可不是随便乱说的,必须具体点。
比方说:
- 你要是整天琢磨着怎么推翻共产党,那不就是个地地道道的反共分子吗?
- 要是你信耶稣,天天祷告读圣经,那不就是个基督徒嘛。
- 如果你祖祖辈辈都是维吾尔人,那你当然就是维吾尔族了。
- 或者说你是跨性别加上同性恋,那你就属于LGBT这个大家庭了。
简单点说,就是要弄明白你是谁呢?
但是单凭片面之词当然不足够。比如说你说你是基督徒,如何证明呢?不是在移民官面前背几段圣经或者把受洗证掏出来就是基督徒了。这样顶多算是个应付差事的做题家。你得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你确实是你说的那种人。
这些证据可以是什么呢?举几个例子:
- 一些能证明你身份的文件
- 你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描述
- 一些能说明问题的照片
- 你参加过的相关活动的证明
除此之外,你的谈吐表现还需要与你的信念或特征相符,这才可以使移民官确信你拥有该信念或特征。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我在另一案例分析提到过的概念:认定原因(Imputed Grounds)(中国律师,直球批评共产党丢失工作。但除了真实政见外,还有认定政见,宗教,特社)。就是你实际上并不具备,但迫害者可能认定你拥有的特征。
五种受保护原因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迫害者强加于申请人。比如:
- 政府认定你是反共分子,然后威胁你把你关起来,但你其实对政治一点兴趣都没有
- 你家人以为你是同性恋,威胁你送到扭转治疗,但其实你直得不能再直了
- 因为你所有家里人都是基督徒,所以政府也觉得你是基督徒,要你供出你的教友,但你信的其实是飞面大神,对什么耶稣基督压根不在意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得好好琢磨琢磨:为啥政府会这么想?他们要是真这么认为了,会对你做些什么?这些都得考虑到,才可以符合我们这一点的要求:你的信念和特征。
如何证明迫害者的意识?(=政府知道你吗?)
那么,如何证明迫害者知道你的情况呢?说白了就是要证明政府很可能知道你是谁,知道你在干啥。在我遇到的个案中,最难证明的就是这一点。所以大家听好了。
首先,光是猜测“他们可能知道我”是不够的。所以,很多时候当申请人只不过是在中国大使馆领事馆门前举牌抗议,或者花点钱给某些组织给你开一封“党员证明信”、交党员基金活动费等等,不管你是否蒙面戴口罩还是实名真身上场,这种操作,移民官见得多了。你说你不是在碰瓷,恐怕连自己都说不过去,根本不能证明迫害者真的知道你。
那怎么才能证明呢?我给你举几个实在的例子:
- 直接被威胁或者针对:比如你收到过威胁信,或者有人给你发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社交媒体什么的,警告你少管闲事。这种就很明显了,说明人家盯上你了。
- 公开露面或发声:要是你参加过游行示威,或者在媒体上发表过言论,特别是直接说明了你的立场,那就很容易引起注意。
- 媒体报道或研究:如果有媒体报道过你,或者有学者研究过你所属的群体(譬如宗教团体、性取向等等),指出你们可能遭遇迫害,这也能算个证据。
- 微信微博账户被封:且慢,先别乐,不要以为自己微信微博被封过号禁过言就稳着呢。这里有一个大坑。微信或其他社交媒体账户被封或者被禁言确实可以作为证据,尤其是发生在中国这种政府铺天盖地监控网络言论的国家,更是屡见不鲜。但是言论自由可能被侵害的举证责任绝对不低,很多人都被封过号,被警告过了。难道这就能申请庇护吗?当然不够。所以仅仅因为微信被封号或者被删帖能否支撑案情,我们还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 为什么账户被封:首先需要弄清楚账户被封的具体原因。微信等社交平台可能因多种理由封锁账户,你违反平台规则、自动算法错误、散布虚假信息、发布色情恐怖或伤害他人信息等等,这些都是与庇护无关的,所以账户被封本身不能证明你存在对于迫害的恐惧。只有当账户被封与“五个原因”直接相关时,才可能成为有用的证据。
- 前因后果要清楚:将账户被封的事实放入更广泛的上下文中进行分析,才可以得出迫害者知晓你的信念或特征这个结论。例如,你发了批评政府的帖子,然后马上就被封号了,并收到针对性的警告,这就很说明问题。
- 时间点也重要:在某些关键政治事件或敏感日期(如两会、六四、党庆、国庆、或者甚至汶川大地震纪念日、七七、九一八、白纸革命周年、毛诞、辛亥革命纪念日等等……反正中共浑身都是G点)如果你公开发表过某些言论后账户被封,这可能暗示账户被封与那些事件有关。反之,如果你在发表言论后,一直没有后果,隔了一大段时间后才受到影响,就不容易证明两者之间的直接联系。
- 有没有后果:账户被封之后有没有后续影响?单纯的账号被封,不是迫害。所以如果只是账号被封,然后就没啥事了,那说明问题还不大。毕竟,在中国这种地方,要是政府真盯上你了,不可能就封个号完事。所以我们还需要看,你有没有被请去喝茶了?有没有人上门查水表了?你的家人朋友有没有被骚扰或者警告?工作上或者学业上有没有受影响?出行出境有没有受限?有时候政府不动你,可能是在等着你犯更大的错误。他们可能在暗中观察,收集证据。而且有些影响可能不是立竿见影的。譬如你可能被列入了某些观察名单,你的社交媒体可能被重点监控,你的通讯可能被监听,等等。所以要证明政府知道你的存在这一点,是可以从很多角度入手的。
要是实在证明不了迫害者知道你,那就得从大环境入手。就是说,即使政府现在不知道你,但是中国有迫害这类人的惯例,你迟早也会遭殃。
如何证明迫害者的能力?(=政府可以迫害你吗?)
谈到如何证明迫害者的能力,我们得先搞清楚是谁在迫害 – 政府还是私人呢?
如果是政府,那就得看看它的权力到底有多大。有些国家里,政府说了可不算,有的地方它有军阀或者游击队割据,根本管不着,这就削弱了政府迫害人的能力。但如果我们在说中国的话,那么当然因为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所以政府的权力是无处不在的。
要是私人在搞事,比如黑社会之类的,那就得问问为啥政府不愿意管或者为啥政府管不了。反过来说,如果政府能管得住这些对你进行迫害的私人,我们就不一定能满足“迫害者能力”这点要求了。
现在,如果迫害你的就是政府,或者政府在背后撑腰,那就比较简单。我们不用费劲证明你在国内搬来搬去就能躲过去。为什么?因为在庇护的层面里,政府想找你麻烦,全国哪儿都能伸得着手。所以我们不需要证明这一点。
那迫害者到底有多能耐?我们如何证明这一点?这个问题,估计大家都有切身体会。我随便列几条:
- 全国到处都是眼睛,监控系统无处不在。
- 媒体、信息被政府牢牢攥在手里。
- 各种莫名其妙的法律政策,想用就用。
- 从古到今,对不同声音、信仰团体、弱势群体的打压就没停过,等等。
至于怎么把这些套到你的案子上,那就得好好琢磨了。用事实和逻辑把你的情况讲清楚,也是布局案情的重要一部分。
如何证明迫害者的倾向?(=政府有计划迫害你吗?)
终于谈到四部测试的最后一点。说到证明迫害者的倾向,其实就是在问:政府真打算迫害你吗?
我们可以分开两点来看:一是迫害者以前有没有威胁过你或伤害过你;二是他们是怎么对待跟你情况差不多的人。
别搞混了,政府能迫害你不等于它就一定要这么干。这两码事得分开看。要是政府根本不把你当回事,那就算它有能力整你,也未必有这个心思。也就是说政府没有迫害你的倾向了。
“倾向”这个词是有点讲究的。你不用证明迫害者就盯着你一个人不放,只要能说明他们很可能会对你这类人下手就行。
扩展开去,有时候迫害还可能是出于他们认为的“好意”。比如政府、学校或者你爸妈觉得你同性恋不对劲儿,或者认为你跨性别是个怪胎,想帮你“掰正”。即便他们觉得自己是在帮你,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那五个原因,那就够格了。
在构建一个案情时,迫害者知不知道你和迫害者想不想迫害你这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要是迫害者压根不知道你信什么、有什么特点,那通常也就没心思来找你麻烦。所以,为何我整天说布局案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以孤立看待。这并不是纸上谈兵的一种说法,而是有其实际需要的。
总结
自由先生处理的每一宗个案都可以说是呕心沥血。我会从不同角度探索、测试、攻击、挑刺、然后建立你的案情,并根据每一位申请者的个人情况,客制化整套申请材料,规避可预见的障碍,把你的案情优势发挥到极致。
这一次案例分析再一次证明,理论和实战技术都同等重要,相辅相成。只懂空谈理论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但没有理论支持的市井操作,也会对申请者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无论各位案情如何,都必须谨慎处理庇护流程的所有程序,这才可以增加你庇护面谈通过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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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脚注
- INA §208(b)(1)(B)(i) ↩︎
- Camara v. U.S. Att’y Gen., 580 F.3d 196, 203 (3d Cir. 2009) ↩︎
- INA §101(a)(21) ↩︎
- Thile v. Garland, 991 F.3d 328 (1st Cir. 2021) ↩︎
- Stserba v. Holder, 646 F.3d 964 (6th Cir. 2011) ↩︎
- Matter of B-R-, 26 I&N Dec. 119 (BIA 2013) ↩︎
- Zepeda-Lopez v. Garland, 38 F.4th 315 (2d Cir. 2022) ↩︎
- Siong v. INS, 376 F.3d 1030, 1040 (9th Cir. 2004) ↩︎
- UNHCR Handbook ↩︎
- 8 CFR §208.13(b)(2)(i)(B) ↩︎
- INS v. Cardoza-Fonseca, 480 U.S. 421, 440 (1987) ↩︎
- Matter of Mogharrabi, 19 I&N Dec. 439, 445 (BIA 1987) ↩︎
- 8 CFR §208.13(b)(2) ↩︎
- Matter of Acosta, 19 I&N Dec. 211 (BIA 1985) ↩︎
- INA §208(b)(1)(B)(ii); 8 USC §1158(b)(1)(B)(ii) ↩︎
- 8 CFR §208.13(b)(2)(i)(B) ↩︎
- Matter of S–M–J–, 21 I&N Dec. 722, 724 (BIA 1997) ↩︎
- Matter of Y–B–, 21 I&N Dec. 1136, 1139 (BIA 1998) ↩︎
- Matter of Mogharrabi, 19 I&N Dec. 439, 446 (BIA 19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