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面谈排期:申请庇护后,等多久有面谈?


申请庇护后,能多快有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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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说了等于没说嘛。

是的。移民局又不是我家开,我怎么能说准呢。

催面谈,催办令,与移民局纠缠,亲身到办公室诉苦,找国会参众议员帮忙,CIS Ombudsman,各种方法层出不穷。这些都是可行的手段。我也会根据申请者的本身情况来定夺应该使用哪(几)个途径。

然而,无论使用什么方法也好,从来都不可能保证有多快就可以把面谈催到手

“只要做某件事,就一定能取得面谈”这种说法是不存在的。


庇护面谈排期:申请后的45天内安排面谈?

纵使移民法明确规定,庇护申请面谈应在提交申请之日后45天内进行1;但是这个规定有一个先决条件:in the absence of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在没有特殊情况的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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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特殊情况”就是移民局的免死金牌。为何移民局不能在庇护申请提交后的45天内安排你的面谈?因为出现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特殊情况)捏!

事实上,大概在2014年前,庇护面谈也可以在申请后的45天内进行。

可是,自从2014年,申请庇护数量逐年递增,移民局庇护办公室人手捉襟见肘。庇护面谈的安排也开始守不住45天的法定要求。这就是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了。


什么情况下,面谈特别快?

对于这个问题,除了这些情况外,我只能以经验来评论。

特别弱的案情,或者材料极度不全者,通常很快取得面谈。

one line statement asylum mrfreedomusa | 自由先生:美国庇护案例分析 | 自由先生 Mr. Freedom

图片这位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除了I-589表格和移民局的基本要求(护照副本、I-94等等),就只有一份“证词”。

然而,这份“证词”就只有一句话。

太扯了吧。

TA提交申请后,连指纹都还没打,一个星期就有面谈了。

最后结果呢?当然是失败。


案情强,面谈就会快?

另外一种情况,是极强案情,也可能很快取得面谈。

但请大家不要误解,以为案情越强,迫害越严重,或者恐惧描述得很厉害,就越快取得面谈。不一定。一般来说,你的面谈还没排上时,没有移民官会特意抽出你的档案细阅。所以除非你是一位特别知名的申请者,移民局并不会特别加快面谈。

那么一般案情呢?大部分人的案情都是比较普通的。一般案情也有可能很快取得面谈机会。原因何在?我不能肯定,所以不敢乱下结论。



转换办公室可以加快面谈吗?

认为某个办公室(如新奥尔良或迈阿密)的面谈一定会比其他办公室来得更快,是一个无比天真的想法。

所以有不少申请者整天在想,如果我搬家搬到哪里哪里,面谈会不会就更快/更慢呢?

这种想法更像在超市排队付款一样,自己排的那条好像永远不动,人家那条走得比你快,但是当你换队的时候,原来那条队又仿佛在往前走了。

实际上,以上这种想法涉及到几个心理学理论:

  1. 负面偏见:我们往往更容易注意并记住负面体验。在排队时,如果感觉自己所在的队伍进展缓慢,这种负面体验可能比快速通过的正面体验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在庇护面谈的经验上也是一样的。当你一直在等待面谈时,不知道从哪里又听到其他人在别的办公室取得面谈机会,你就会认为你的办公室永远停滞不前。
  2. 确认偏误:更有一种想法是,一旦有了“我排的队总是慢”的想法,你就倾向于注意和记住支持这一观点的情况,而忽略那些反驳这一观点的证据。
  3. 可用性启发: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心理现象,指的是我们经常根据最容易想起的信息来做决策或评估。在等待庇护面谈这种情况下,最容易让你想起的,就是申请庇护后令人沮丧的长时间等待。

因此,这些理论支持了很多人对于等待庇护面谈时间的主观感受。申请者往往倾向于认为自己的队伍总是最慢的,而别人的队总是走得比自己快。然而,这更多是感知上的偏差而不一定是实际情况的真实反映。


催案一定有效吗?

快速面谈也带来了相应的责任重担。申请者更需要确保案情和证据都已准备就绪。因为面谈是申请者向移民官展示你自己需要获得庇护的机会。

反之,如果一直都没有面谈,这段等待时间其实也给了申请者准备和完善案情和证据的机会,确保申请材料充分、证据有力。

就算我们开始催面谈,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不少个案里面,我都起码要催十几次,甚至几十次,才可能把面谈催回来。

有些申请者甚至告完移民局做催办令不果,再来找我催。

如果案情存在可以利用的地方,可能催几次都可以催到手。

但无论如何,没有人能担保能多快将面谈催到手。移民局庇护办公室对于安排面谈的决定权很大,并非外人所能左右。

与其一味关注等待多久能有面谈,不如先问问自己的案情是否已经准备好迎接面谈的挑战。

最后,我又啰嗦一遍:面谈是手段,通过才是目的。


  1. INA § 208(d)(5)(A)(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