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线
| 时间 | 事件 |
|---|---|
| 2015年 | 申请人早年F-1入境。2015年F-1期间提交庇护申请。经过了大半个川一都没有动静。 |
| 2020年 | 与自由先生合作。已经没有F-1了,同年庇护面谈。面谈结束3个月后,饮恨未获批准,收到转介信和出庭通知 / Notice to Appear(NTA),案件移送EOIR移民法庭。 |
| 2023年 | 因为COVID关系,等了好久,本来是2021年的Master Calendar Hearing(MCH;大庭),后来推迟到2023年才有 MCH,也算挺离谱的。简单说一下。MCH是第一庭。程序性听证,法官确认身份、确认指控、是不是继续申请庇护、设定材料提交期限等等比较初步的问题,并为个人听证(Individual Hearing;小庭)安排日程。 |
| 2026年3月 | 小庭开庭。一个下午搞定。移民法庭作出裁决,庇护获得批准。 |
案情梗概
这个案件,我只取得了法庭判决书图片的使用授权。至于申请人与我之间的 email 截图,我这次并没有获得许可,所以无法公开。这一点向来是一个很基本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我就不会去使用他们的材料来写案例分析。

其实这些年,我手里也有不少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件。有些案件从庇护原理角度、故事性、甚至策略、和我的操作方式来看,都非常值得写出来,反正就是一些相当精彩而且有看头的案例。如能分享,一定会引起不少关注,给我带来新机会。但当申请人有其顾虑不同意公开,我也只能作罢。说实话,是遗憾的。但我始终觉得,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比任何传播效果都更重要吧。
闲话休提。
这一次要讲的,是一个同时涉及计划生育与来美后有了宗教信仰的案件。尤其是来美国后才有宗教信仰的这种案件,现实中多的是了。两条线索叠加在一起,其实不一定会相得益彰,却为案情增加了不少复杂度。
2015年递交的I-589,2020年与自由先生合作。面谈没有通过。2023年大庭,2026年3月小庭通过取得庇护。
目前(2026年)的移民法庭情况到底如何?
很多人都很关心一个问题:现在移民法庭的情况究竟怎样?
坦白说,我一向不太喜欢 overgeneralize / 以偏概全。因为仅凭一个案件,甚至10个案件,30个案件,就急着得出什么惊天动地的新结论,恐怕并不严谨。所以我也只能就这个案件里自己实际看到、实际经历到的情况,简单跟大家分享一点观察。
2025年以来移民法庭经历不少变化,也不用我多说了。
▶【怎样在移民法庭取得庇护】2025年2月移民法庭胜诉:川普时代首战告捷!政见案成功翻盘。移民官不批,法官批了!
移民法庭体系大地震。相比2025年同期,据公开报道,大约25%的移民法官已经要么被炒鱿鱼、要么就退休、要么转战其他领域、不断流失。
与此同时又引入了一些军事法官和从天而降的新法官。外界观感就是移民法庭变得更加乌烟瘴气了。
当然,大家在新闻里看到的那些最夸张、最极端的案例,显得非常恐怖。但就我自己参与的庭审来说,绝大多数移民法庭的气氛,虽然跟以前有一些变化,但也不算是戏剧性的。
一些细节上的改动还是挺明显的。因为新的行政指令不断出现,现在不少移民法官在开庭时,都会多说一些以前没有的固定套话,举个大家都听过的例子,就是递解令下达后如果不自己离开美国,会有每天998美元的罚款之类。还有很多其他新环节新招数,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申请者在这种气氛下,内心往往会更加紧张。但我总是对与我合作的申请者说,无论外面的风声再紧,法庭上最终还是要回到眼前案情的事实和证据,而非外界那些捕风捉影的惊悚故事。
至于在ICE法庭外抓人、或者庭审后通过不了ICE马上抓人、等等,起码我处理的案件中还没有遇到过,也算万幸。
移民法庭庇护通过率跌至2%
最近也常有人拿一些新闻来问我,说现在全国移民法庭的庇护通过率只有个位数(2%-7%),反正就是前所未有的低,庇护是不是完蛋了。
我看到这个数字的第一感觉也怕啊。但细想下来,不是说我不在意,而是我一直觉得,不能因为看到一个统计数字突然升了就兴奋不已,或者突然降了就吓到奔溃。
打个比方。假如你看到巴郡(伯克希尔 / 就是股神巴菲特的公司)今天股价跌了5%,你会马上把你手上的股票沽清吗?
对于市场一窍不通的人也可能会,因为他们从来都是心里没底。但理性投资者是不会这样做的,因为我们看的不是一天两天的波动,而是更长远的趋势。
同样的道理,庇护案件也是一件很具体的事情,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事实和证据,并不会因为一个全国统计数字就「自动」决定你的结果。
固然,目前政府针对庇护的态度可以说是比较敌视的。低通过率这也是真的,也非常恐怖。法官收到指令要严抓,这也是无可奈何的。过去一些本来可能通过的案件,现在如果碰上一些比较苛刻的法官,或者政府如律师更加咄咄逼人、更加横蛮,确实就很难过关了。但自由先生不太吃这一套。案情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在专业问题上我从不妥协。遇强则强,不能因为对手看起来发疯了,我们就自己先夹着尾巴逃跑吧。
这位移民法官属于什么类型
就本案而言,从公开统计数据来看,审理此案的这位移民法官,并不是那种所谓的天使法官(也就是通过率高达90%+的那一类)。但也不是那种杀手法官(通过率只有2-3%那种极端情况)。
从历史数据来看,这位法官大致处在中游,整体上还是略偏「杀」一些,通过率大致在30%-40%之间徘徊。
最终还是移民法官说了算
当然,移民法庭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移民法官的个人裁量权非常大。
在很多关键问题上,例如申请人的陈述是否可信、证据是否足够、未来迫害的可能性是否成立,固然有一套既定准则,但最终都是由这位法官来判断。在座各位乖乖接受吧。如果不服,那就只能去BIA上诉了。
如何让移民法官点头同意
所以在移民法庭里,有道理只是基本要求。
但很多时候并不只是「有没有道理」,而是如何让这位特定法官「认同你的道理」。
案件如何组织,证据如何呈现,哪些事实应该重点强调,哪些应该轻轻处理,这些其实都是一门很讲究的学问。
有些回答如果表达得不清楚,或者逻辑没有预先铺垫好,只能临场磨刀上阵的话,你真的以为自己有这么大的本事,能够在那一刻把所有事情讲得滴水不漏吗?
如果庇护真的是那么白纸黑字、机械套用的事情,其实根本就不需要什么庭审了,更不需要什么面谈。材料一交,系统一比对,马上直接告诉你通过或者不通过就行了,能省下多少人力物力。
但美国是这样运作的吗?不是。
有一点是大家都经常忘记的,就是移民法官首先是个人。而人是一种既讲逻辑又有感情的动物。
所以我们要学会把控场面。我这里说的控场,并不是教人耍什么花招,更不是编造故事。所谓控场,其实只是理解人的判断方式。所谓逻辑加感情,就是客观加主观。
庭审过程中,你会与政府律师互动,也会与法官互动,所以你的一举手一投足、每一个表情、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用词,都会在不知不觉中影响法官的判断。
所以庭审其实就是给申请人(你)一个舞台,让你把自己的经历、自己的证据、自己的逻辑、自己的感情,按部就班地呈现出来。
我们能不能把一个原本零散的故事,说成一个让法官听得懂、愿意相信、而且可能产生共情的整体,这里面就很考功夫。
窃以为,这也正是庇护制度最微妙、也最有意思的地方之一。
现在计生还有戏吗?
现在计生庇护还有戏吗?
我不知道是谁整天在说,现在中国已经放开三胎,所以计划生育的案子就没辙了。
这种说法,要么是完全的误解,要么就是在误导别人。
很多计生案件的核心,本来就不只是「现在的政策」,而是过去已经发生的迫害事实。
有些人当年被强制流产、被强制绝育、惨无人道、被罚得倾家荡产,这些事情都是发生在当时的环境之下。历史是不容篡改的。
庇护看的也是这一点。迫害一旦在当时的制度和环境下发生了,就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不会因为今天政策有所变化,就让当年的迫害转瞬灰飞烟灭。
很多申请人其实正是因为当年的经历,才一步一步走到了今天。所以简单地用一句「现在放开三胎了」就简单否定所有计生案件,一来就是无知,二来就是完全不懂却还在指点江山。
另外,从理论层面来说,中国现在也并不是放开肚皮,让你想生多少就生多少。
「计划生育」的精神并没有消失。政策文字上依然是三胎,而不是无限制生育。
今天说可以生三个,那就是三个。如果哪天政策再变,说你不生四个不行,强制生育,那依然还是政府说了算。
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逻辑其实并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数字从过去的一胎、二胎,调整到了现在的三胎而已。
本质上还是中南海那堆脑满肠肥的太上老爷们,替人家的子宫分配指标。「三」仍然是一个数字,依然是一个理论上的限额。
以往我也做过了不少计生案例,但都没有机会细说。现在就趁这个机会讲一下。
为什么计生案情属于政见?
1996年,国会在移民法中作出一项重要修改,就是 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nt Responsibility Act (IIRIRA)。
题外话,IIRIRA通过当时,是克林顿总统任期,打击「非法移民」是有共识的,所以这条法案并没有引起太大争议。直至奥巴马在位期间,其实对于移民 / 庇护也不是大家脑补般这么友好的。但到了21世纪,IIRIRA的某些弊端开始逐渐显现,不过本文就不讨论这个话题了。重点还是先讲一下为何计生案情是政见案情。
IIRIRA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人曾被强制堕胎或非自愿绝育,或者因为反对、拒绝配合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受迫害,将直接认定其遭受了基于「政治意见(political opinion)」的迫害。
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即使你没有什么明确的政治立场,但只要是计生的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迫害事实,原则上就承认你是因为政治意见而受到迫害。
那为什么是政见,而不是PSG呢?
因为当时的国会立法原意是,中国的强制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就是国家权力对个人生育自由的强制干预,所以是个人政见与国家政见的直接冲突。而且也为了避免申请人必须去证明PSG更复杂的元素,所以直接以立法选择的方式,将计生案情定性为政见。
所以1996年的这种设计其实相当少见、也是相当硬核的。
不是所有计生案情都会受到庇护
不过大家还不要误解,别以为所有涉及计划生育问题的案件都会自动获得庇护。
以我多年办案经验,有不少人真的以为,只要证明自己曾经超生,案件就一定会获批。你想得美呢。实际上远非如此。
申请人仍然需要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在其原籍地区(通常需要具体到省、市,甚至县一级),相关政策在现实执行中确实会导致达到迫害程度的惩罚(例如强制堕胎、强制绝育、拘禁、暴力对待,或数额极高、足以构成严重经济迫害的社会抚养费。)
说简单一点,单纯的主观担忧,或者很笼统的描述,一般很难满足这一证明标准。
因为在现实中,有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名义上存在,但执行方式并不一定达到迫害的程度。
比如说,有些地区只是要求补办登记、缴纳一定的(而不是惊人的)抚养费,或者在行政记录上留下违规记录。也有些地方更只是对户口登记、子女入学、社会福利等方面设置一些比较微弱的限制。某些地方甚至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更谈不上什么迫害了。
这些做法当然可能让人感到不公平,但在美国庇护的标准下,并不一定都会被认定为迫害。
所以,并不是只要涉及计划生育政策,就自动等同于庇护架构意义上的迫害。
现在中国已经放开N胎,计生庇护是否随之终结了?
其实以往无论在移民局的庇护面谈里,还是移民法庭上,移民局或者政府律师都有时会提出这样的反驳:「申请人被强制人流已经过去多年,而中国的政策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申请人返回中国后不会再受到追加伤害,所以不应给予庇护。」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非也。
无论移民局还是政府怎么说,我们还有一个比较强的武器,就是抗辩强制绝育属于一种永久且持续的迫害(permanent and continuing persecution),而其影响并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真的被强制堕胎,这是一个无可挽救的严重伤害。用一个大家都应该听过的梗,我捅了你一刀,但现在伤口已经结痂了,所以就当作没捅过吗?
不可以吧。因此,如果移民局或者政府仅以「时间过去很久」或「政策已有所调整」为理由,我们通常都可以作出反驳。
因为生了美宝而申请庇护
另一类常见案件,就是申请人生了美宝,然后担心返回中国后会受到计生部门处罚。
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以前比较多见,最近几年少了很多。
在这一问题上,移民局通常会要求比较具体的证据。就如以上所说,申请人需要证明,在其原籍地区,海外出生的子女也会被纳入当地的生育数量计算,并且确实可能因此受到较为严重的处罚。
如果证据仅仅显示,可能面临一般程度的罚款,或者只是一些行政处分,通常都达不到庇护所要求的「迫害」。
如果母亲因计划生育政策遭受迫害,子女是否可以自动获得庇护?
简单答案:通常不能。
庇护主要保护的是受害人本人。如果是母亲本身已经有一个孩子,怀上二胎后却被迫堕胎,那么庇护首先保护的是母亲,而不是第一个孩子。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
就是如果子女能够证明自己因为父母的行为(违反或甚至反抗计生政策)而自己被连坐了,遭受严重歧视,譬如当黑户、无法接受公立教育、无法就医等等,那么子女仍然可能可以基于他们自身遭遇去申请庇护。
但是这种案情需要非常小心处理,否则方向很容易走偏。
丈夫因妻子被强制人流而申请庇护,可以吗?
不说大家可能不知道。在很久的以前,只要老婆被强制堕胎,老公是可能可以取得庇护的。
但这个判例的法律原理其实有点荒谬,因此后来另一个经典判例推翻了这一点。
现在,即使老婆受难,而由老公或者未婚男友申请庇护,也不能躺赢。作为另一半,丈夫必须证明自己参与反抗(比如为了保护妻子而跟计生干部起了激烈冲突),并且因为你的反抗而遭受了迫害,这样你才能拿下自己的案子。
强迫人流vs自愿人流
还有一点很多人都没注意到,但其实很关键。就是「强迫」vs 「自愿」。
如果你做的人流是自愿的,那就不属于强制人流。不是强制 / 强迫的,也就不是庇护的范围之内。
但什么才是强迫呢?要不要五花大绑呢?
被抓到手术台上当然属于强迫。但是除此之外,软刀子也能算强迫。
所以强迫除了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道德或环境上的极致施压。
就算是你自己两条腿走进医院的,也不一定属于「自愿」。
譬如计生官员威胁你,不打胎就让单位把你开除,让你无法活下去。那么这种剥夺基本生存权利的严重经济制裁,同样是一种「强迫」。
对计生政策的「其他形式」反抗
更有一种情况,即使申请人没有实际被强制堕胎或进行绝育手术,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曾经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过实质性的反抗,仍然有可能符合庇护的要求。
什么意思呢?
例如,你已经超生,但拒绝缴纳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或者偷偷找人取环。又或者公开揭露当地计生执法中的各种乱象和黑幕。
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你遭受严重处罚、拘留、暴力对待,或者持续的威胁,那么同样有可能构成庇护所要求的迫害。
说完计生,以下谈谈更多人有兴趣的宗教庇护。
宗教庇护证词模板
哈哈。这个小标题是骗你的。才没有什么模板了。
不过从这些年接触和观察到的案件来看,中国背景的宗教庇护,大致还是可以归纳出几个常见方向。不同案件当然会有交叉,但整体结构大致离不开下面这八大类。我不厌其烦地再次重申:庇护没有模板,而是懂得如何基于事实,将个案套入庇护的基本原理。
第一类:在中国参加地下教会,并曾经遭受伤害(但未必达到迫害程度)
第一类,是在中国已经参加地下教会,并且因为宗教活动受到过一些打压或伤害的人。例如被警方盘问、短暂带走调查、被警告、被威胁、被罚款,或者聚会被驱散等。这些经历会给申请者带来很大压力,但从庇护的角度来看,未必每一种情况都一定达到庇护要求的「迫害」门槛。这种类型在实践中其实非常典型,也相当常见。所谓「迫害」虽然有一定的标准,但很多时候申请人遇到的情况,往往就是刚好挨在那条线上。所以,能否把这些伤害分析成「迫害」,或者即使达不到迫害的程度,但仍然能够以此建立「合理恐惧」,往往就是案件分析中的关键所在。
第二类:在中国参加地下教会,并曾经遭受迫害
第二类,是在中国参加地下教会,并且已经遭受过比较明确的迫害。例如因为宗教活动被警方追踪调查、长时间拘留、长时间讯问,动用严刑,甚至遭到身体伤害、严重威胁,或者被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结构通常就更清晰。
第三类:在中国参加地下教会,但没有遭受迫害
第三类,是在中国参加地下教会,但从来没有实际遭受迫害,后来来到美国之后才开始担心有危险。这种案件并不少见,但难度通常更高。因为申请人需要解释一个关键问题:既然过去多年没有受到打压,为什么现在回国就可能面临迫害。如何合理解释这一点,往往是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这里自由先生需要特别说明:千万不要以为,只要自己是某个宗教的信徒,就自动可以申请庇护。现实并不是这样。庇护的核心仍然是迫害或合理恐惧,而不是单纯的宗教身份。
第四类:参加官方认可宗教,但仍受到政府限制
第四类,在中国参加官方认可的五大宗教,但仍然受到政府限制或打压。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官方认可宗教就一定安全,其实情况并没有这么简单。即使是官方体系内的宗教,在某些地区、某些时期,也可能被严格监管的。所以这也能作为庇护的申请基础。
第五类:参加未被列为邪教但比较敏感的宗教团体
第五类,是参加一些在中国并未被正式列为邪教,但仍然容易引起官方怀疑的宗教团体。例如耶和华见证人、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摩门教、科学教/山达基、甚至印度教、神道教等。这些团体在中国的处境较为复杂,有时他们根本没人管。但严打上来或者政治敏感期间,也可以是重点整治对象。
第六类:参加被官方认定为邪教的宗教团体
第六类,则是参加中国官方明确认定为邪教组织的宗教团体,例如法轮功、召会、全能神、一贯道、统一教等。在这类案件中,政府打压往往就更加直接,也更能解说迫害。不过,虽然这类案件在结构上通常比较明确,但具体情况仍然需要结合个人经历来分析。
第七类:来到美国之后才开始参与宗教活动
第七类,是来到美国之后才开始参与宗教活动的情况。例如在美国加入教会、或者开始积极参与宗教活动。这类案件在现实中真的太常见了。移民局和移民法庭通常会非常仔细地审查你的信仰是否真实,以及申请人回国后是否可能因此面临迫害。这种案情说难不难、说易不易,但自由先生做这种案子很多了,只要结合你的个人情况来合理铺陈案情,证据与叙述互相印证,一般都可以把案情建立起来。
第八类:仅有个人信仰,但没有参加任何宗教组织
第八类,则是申请人在中国并没有参加任何宗教组织,也没有公开参与宗教活动,只是在内心已经形成了某种宗教信仰。有些人过去只是私下阅读宗教书籍、祈祷,或者逐渐在思想上接受某种信仰,因此在中国不可能有什么迫害。这样的案件往往更难处理,因为既没有过去的迫害经历,也缺乏公开活动的记录。关键就在于解释清楚:为什么过去没有出事,但如果申请人回国后真正开始实践信仰,就可能因此面临打压或处罚。
常见问题与答案
如果案件同时涉及多个理由,可以一起申请庇护吗?
可以的。很多申请人会以为,一个案件只能选一个理由,其实并不是这样。只要你的经历同时涉及不同类型的迫害,例如计划生育和宗教,只要每一部分都能够和法律上的五个受保护理由之一挂钩,并且有事实支持,完全可以一起构成庇护申请的基础。现实中也确实有不少案件,本身就是多条线索叠加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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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一定可以获得庇护吗?
才不是。很多人误以为违反了计生政策,就直接等于庇护。错了。庇护看的其实不是有没有违反政策,而是有没有因为反对或抵制强制计划生育而遭受迫害。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行政处罚,例如普通罚款,通常很难达到庇护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真正关键的是是否存在强制措施,例如强制流产、结扎上环、长期拘留,或者非常严重的经济和行政打击,等等。
如果自己没有被强制绝育或流产,只是配偶遭到伤害,可以申请庇护吗?
有可能,但要具体分析。1996年后至2010年以前吧,配偶确实有较为宽松的要求。但后来相关判例改变了这一点。现在一般要求申请人能够说明,自己也因为这件事情受到了迫害,或者因此可能遭到迫害。
在中国参加家庭教会,一定算宗教迫害吗?
不一定。当然很多人都是家庭教会的案情,但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家庭教会,而在于政府是否因为宗教活动对你打压。例如拘留、殴打、威胁、持续监控,或者长期骚扰,等等。如果只是偶尔参加聚会,但没有受到任何打压,通常很难单凭这一点建立庇护理由。
如果在中国只是偶尔参加宗教活动,来到美国后才开始认真信教,可以申请庇护吗?
可能可以,而且多着呢。但难度往往会稍微高一些,因为移民局和移民法官通常会更加仔细地审查两个问题:第一,你的信仰是真的还是装出来的。第二,如果回到中国,你是否真的会因此遭到迫害。无法证明这两点的话,后续的话题也就不用谈了。
如果中国政府还没有直接抓捕申请人,只是警告或骚扰,可以申请庇护吗?
可能可以。庇护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已经遭受过严重迫害。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合理恐惧,案件依然可能成立。很多案件正是通过过去的警告或骚扰,来说明政府已经盯上申请人,或者很可能盯上申请人,从而建立未来风险。但也不要以为所有受到过警告的人都能符合庇护的要求。最终怎样布置案情、如何把这些事实组织起来,是很考功夫的。
如果没有公安或国安发出的书面记录或官方文件,案件会不会就做不下去了?
不会因此就无法做下去。很多真实案件都没有正式文件。警察破获宗教聚会或者甚至逮捕你了,也不一定会给你发出什么书面证明的。我做过的绝大部案件里面,都没有任何红头文件、逮捕证明之类的。当然如果你真的被正式拘捕甚至坐牢了,通常都是有证明的。
但大家不需要纠结于有没有官方文件。关键是很多时候这些文件本身就无法合理取得,所以移民局或移民法庭并不强求。甚至有些情况下,这些文件本来就不存在,所以案件也需要通过其他形式证据来建立。
如果案件同时涉及几个原因,法官会更容易相信吗?
不一定,而且我可以说是荒天下之大谬。法官看的是事实是否可信,是不是达到了迫害,是不是有合理恐惧,而不是理由的数量。无论你有多少个方面的案情,但是每一个都缺乏理据,也是没有任何帮助的。
在美国公开参加教会活动,会不会增加庇护成功机会?
在美国公开参加教会活动,确实可以成为案件中的一部分证据。但需要讲清楚一点:这种行为只能证明你的信仰实践情况,却无法单独证明你回国之后一定会遭受迫害。换句话说,它更多只是案件中的一块拼图,而不是决定性的证据。
所以,这类证据是有用的,但效果往往取决于你在美国的宗教活动到底是什么样。我只是举个例子,如果你参与的是比较敏感的宗教团体,或者你在教会里比较活跃,例如服侍的岗位本身就涉及对外传教,需要宣教、传播福音、带领聚会等,那么理论上来说,如果你回到中国继续这样生活,被迫害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加。
移民局或法官会不会说,你回国只要偷偷信就可以逃避迫害了,怎么回答?
不会。但如果你真的碰到这种怪人,我可以说这是一个用心极其恶劣的思路。你倒不如问问他们,有人被侵犯是不是因为他们穿得太少?所以你害怕遭受迫害,就是你的错,是你自己不该去自找麻烦?
记住,在庇护体系里面,并不要求申请人通过隐藏信仰来逃避迫害,这一点在过往判例中已经得到明确支持。所以,问题从来不在于你能不能偷偷信,而在于如果你按照自己的信仰正常生活,会不会因此遭到迫害。
类似的来美后的宗教个案,我过去也分析过不少了。不同案件的具体细节当然各不相同,但整体结构往往有不少相似之处。如果对这一类案件感兴趣,可以参考我之前写过的一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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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已经进入移民法庭阶段,还可以补充新的事实吗?
可以,但从来都需要非常谨慎。为什么?因为你需要解释为什么之前完全没有提到这些新案情。铺排得不好,可能影响整个案件(包括既有案情)的可信度。
为什么无法在移民局面谈通过庇护,却能在移民法庭庭审通过?
一点也不罕见。原因很简单:因为移民官和移民法官是两个不同的人。
说明白一些吧,庇护办公室和移民法庭是完全不同的审理环境。很多案件在移民局阶段之所以没有通过,往往是因为移民官在面谈中对某些地方产生了疑问,例如案情有没有讲清楚、某些细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足够等等。就算在移民局阶段我们认为都已经做得很完备了,移民官仍然可能会有自己的判断和质疑。如果无法解决他们的疑问,就送到移民法庭去了。
当案件进入移民法庭之后,原则上是一个全新的审理。移民法官有权不管移民局的判断,100%重看所有的证词证据和新的证词证据。申请人也有机会针对移民官当初提出的那些疑问,把原来没有讲清楚的地方讲清楚,把原来不够完整的地方补充完整,尝试逐个击破。
当然,话也要说清楚。有些人总喜欢说「移民法庭比移民局容易」。我是绝对不认同的。移民法庭并不会比移民局的庇护面谈更容易。从性质上来说,在移民局的庇护面谈里,你其实是没有「对手」的,主要是由移民官来听取你的陈述并提出问题。但到了移民法庭,案件就变成了一种对抗式程序:一边是申请人,一边是政府律师,而移民法官就是裁判。
在这种环境下,政府律师通常会针对案件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质询,试图挑战申请人的陈述或证据。因此,从程序上看,移民法庭其实往往更加严苛。绝对不是什么「上了法庭就会过」。
在一个庇护案件里面,都没有任何人可以承诺或担保结果。因为最终决定权永远在法官手上。即便是非常强的案件,也仍然可能遇到异常严格的法官、尖锐的政府律师,或者一些难以预测的因素。
过去也确实有一些案件,在移民局阶段没有通过之后,申请人对结果感到失望,因此后续选择不再继续与我合作。这完全是他们的自由。毕竟面对这样的结果,任何人都会有情绪与压力。但与此同时,有更多申请人选择继续相信我筹划的程序,愿意投入时间、精力与耐心,没有互相推诿,而是认真面对,一起处理问题。这样的案件,往往才真正有机会在法庭阶段把原本没有说服移民局的地方,再次建立起来。
这也正是法庭程序的意义所在。案件更彻底地深挖,双方都可以提出新观点。至于最终结果如何,说到底还是取决于案情本身是否能够经得起推敲,以及证词与证据是否能够说服法官。绝对不容易的,但可以做到。
所以虽然在移民局的面谈中未能获批,而在移民法庭上反败为胜,是有可能的。
总结
又一个值得庆祝的胜利。尤其是在目前的环境下,更是来之不易。但到底,这个案件其实并不算奇迹翻盘。因为这个不是奇迹,而是一个自然结果。我们在移民局跌倒了,拍拍尘埃,在移民法庭上勇敢爬起来。
庇护案件往往就是这样,并不存在什么必胜公式,也不是几条法律条文机械套用就能决定结果。关键还是在于,我们能不能说服而且打动「话事人」,让他们站在我们同一条阵线上,亲手将正义交到你的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