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中國N年了,來到美國好久了,還可以申請美國庇護嗎?一年準則以外,還有其他因素。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申請美國庇護嗎?

  • 來美國讀書好幾年,期間可能曾經回國,現在學生身份仍然有效;
  • 幾年前離開中國,到了其他國家,以不同形式的簽證在國外住了幾年,然後剛剛來到美國;
  • 正常途徑入境美國,身份到期了卻沒有其他方法轉換身份,馬上變黑;
  • 以旅客身份入境美國,但是逾期居留沒有出境,一直黑了幾年;
  • 十幾年前偷渡進入美國,然後一直在美國打黑工,相安無事。

如果你認為:

這些情況都可以申請庇護,你錯了。

這些情況都不可以申請庇護,你又錯了。

如果你認為頭三種情況可以申請庇護,後兩種情況不可以申請庇護?

你還是錯了。


首先,你有沒有案情?

判斷一個人能否申請美國庇護,第一,先看有沒有「案情」

有案情,可能可以申請庇護。

沒有案情,別想這條路。

所以本文標題「離開中國N年了,還可以申請美國庇護嗎?」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你離開哪個國家多久了,並非唯一決定你能否申請美國庇護的先決條件。

我們必須先看有沒有案情,然後才考慮其他有可能影響案情和申請條件的因素

關於「案情」這一個元素,我會在本文末端再加分析。現在先講一下大家腦袋裏首先想起的一個概念:一年準則。


如何計算入境美國一年內申請庇護期限?

聯邦規則彙編 8 CFR § 1208.4(a)(2) 詳細解釋了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在「一年內」申請庇護。

一年期限應從最後一次抵達美國之日或 1997 年 4 月 1 日(以較晚者為準)開始計算。若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時,該期限應持續到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下一天結束。

聯邦規則彙編 8 CFR § 1208.4(a)(2)(ii)

簡單說:如果入境日為2000年4月1日,申請者必須在2001年3月31日或之前(即一年內)提出庇護申請。2001年4月1日(已經超過一年)也不行。

如果入境日為2000年7月4日,因為當天為獨立日法定假期,所以申請者必須在2001年7月5日(假設7月5日並非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假日)或之前提出庇護申請。


如果入境美國超過一年,還可以申請庇護嗎?

可是,並非每個人都能在入境美國的一年內提出庇護申請。原因有很多,在此不贅。那麽入境美國超過一年,是否就沒有辦法申請庇護了?

大原則是這樣的,根據移民法,即美國法典 8 USC § 1158(a)(2)(D)提到,發生這一情況,可能取得豁免:

情況變化:如果申請人能證明對申請人的庇護資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變化,或發生延遲提交庇護申請的特殊情況。

美國法典 8 USC § 1158(a)(2)(D) [為了讓讀者更容易理解,具體文字經過編輯]

意思是,如果申請者能證明有「重大影響的情況變化」,或發生「特殊情況」,則可能可以不受「一年準則」的限制。

那什麽是重大影響的情況變化特殊情況?我舉幾個例子:

  • 健康狀況:如果你的身體健康狀況使你無法及時(即入境一年內)提交申請,你可以提交醫生或醫療機構發出的報告或醫療記錄,證明你不可能及時申請庇護。
  • 家人死亡或病重:如果近親離世或病重,你可以提供死亡證明或家人的醫療記錄以證明你忙於照顧你的家人,所以導致你不能按時申請庇護。
  • 被虐待或遭受犯罪侵害:如果你被家庭成員或其他人虐待,嚴重限制你的自由,或因你是犯罪受害者而無暇申請庇護,你可以供官方報告以及其他證明虐待或犯罪發生的證據。
  • 移民局拒絕或退回您的申請材料:移民局有時會出於一些申請材料的小問題(譬如表格缺乏署名)而將庇護申請材料退還。如果移民局將申請退還給你時,已經超過你入境美國的一年期限,你也可以作出抗辯。你需要說明你已經在一年期限內提交庇護申請,但由於提交不當而被退回以進行更正,並且你在合理範圍內重新提交。
  • 突發恐懼:當你入境美國時,你本來並不恐懼回國。但現在出現新狀況(例如一個新政權上台,政府推行新政策等),使與你有相似特徵的人開始在你的母國受到迫害。
  • 參與新活動:你離開母國後開始參與一些新的活動(譬如參與政治組織、宗教團體),而這些活動非常可能會被你的母國知道,現在使你面臨被母國迫害。
  • 庇護法例變更:美國庇護法例發生變化,即使你以前沒有資格申請庇護,現在也使你有資格獲得庇護。
  • 關係發生變化:你與庇護主申請人(例如配偶或父母)的關係已經結束,因此你現在必須自己申請。
  • 過往一年具有其他合法身份:你在過往一年期間的至少一部分時間內處於合法身份,例如F1/F2學生及家屬身份、J1/J2交流訪問學者及家屬身份、TPS臨時保護身份等等。

大家要留意的是,以上並非一個完整的原因清單,你可以提出其他理由來說服移民局。而移民局亦從來沒有限制只能在某些情況下才可以獲得「一年準則」的豁免。是否能得到豁免,必須與案情結合才能作出更準確的判斷。


離開母國很多年,「暫時」定居他國,可否來到美國申請庇護?

聯邦規則彙編 8 CFR § 1208.15 對於這個問題有一個非常詳細的論述。簡單來說,先要看申請者是否已經在他國獲得「重新安置」:

  • 永久合法移民:申請者抵達美國前,在他國居住,並且在該國已經獲得或有資格獲得任何永久合法移民身份;
  • 非永久但可無限更新的移民:申請者抵達美國前,在他國居住,已經獲得任何非永久但可無限期更新的合法移民身份(包括庇護、難民或類似身份。但不包括遊客身份);
  • 有資格取得非永久但可無限更新的移民:申請者抵達美國前,在他國居住,有資格獲得任何非永久但可無限期更新的合法移民身份;
  • 取得他國公民權:申請者抵達美國前,已經取得害怕受到迫害的國家以外的國家公民權(例如:申請者原籍中國。離開中國後,取得蒙古公民權,但申請者在蒙古沒有受到迫害的恐懼。);
  • 取得他國公民權然後放棄:申請者抵達美國前,已經取得害怕受到迫害的國家以外的國家公民權。抵達美國後,放棄該國公民權(例如:申請者原籍中國。離開中國後,取得蒙古公民權,但申請者在蒙古沒有受到迫害的恐懼。申請者抵達美國後,主動放棄蒙古公民權。)

發生以上任何一種情況,即被判定為「取得重新安置」。無論申請者在他國停留時間多長多短,均導致申請者基本上無法取得庇護


必須在重大變化或特殊情況發生後的「合理時間內」提交庇護申請

如果你認為你可以獲得「一年準則」的豁免,你還必須證明你在重大變化特殊情況發生後的合理時間內提交你的庇護申請。

什麼是合理時間?移民局沒有對於合理時間下一個定義。所以你是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申請,完全取決於你的案情。移民局會考慮一個正常人在你的情況下會作出什麼行為。相關因素包括:

  • 當你意識到情況變化發生後,等待多久才提交庇護申請;
  • 你所受到的迫害對於你身體或情緒造成的任何持續影響;
  • 你的教育背景和語言技能;
  • 其他具體客觀事實。

總結:最好入境一年內申請庇護。如果不能,也要儘快補救。關鍵還是案情。

從純粹的法理角度來看,即使申請者可以取得「一年準則」豁免,每一位希望申請庇護的朋友,也需要先從案情著手。

所以,有資格取得豁免並不代表你一定可以取得豁免。

「案情」就是迫害對於將來迫害的恐懼。而案情也是所有庇護申請的根基。如果案情本身說不過去,無論是否一年之內提出申請庇護也毫無關係。

反之,就算入境美國超過一年,但是如果案情裏面有具體原因支持,也有可能可以不受「一年準則」的限制。


如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諮詢自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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