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25年1月15日),美國總統拜登宣佈香港人DED政策將會延續24個月,有效期直至2027年2月5日。
香港人DED係乜?
DED 由美國總統酌情授權,賦予某啲國家嘅國民短期留喺美國境內,而不會被驅逐出境。目前對於香港人實施嘅DED政策,由2021年8月5日起執行,令身處美國嘅合資格香港人,無論任何身份,均可繼續喺美國居留。
當然,如果你已經申請庇護(asylum),DED對你嘅影響係比較細嘅。因為有無DED都好,你都可以繼續喺美國等待面試。
詳細政策重點如下:
生效期擴充;2025年1月15日或之前抵達美國者,皆可獲得DED保障
第一次DED生效期為2021年8月5日。第二次DED生效期為2023年1月26日。本次延長會包括2023年1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抵達美國嘅香港人。
✅2021年8月5日前已經身處美國,並目前身處美國嘅香港人:受DED保障
✅2021年8月5日至2023年1月26日抵達美國,並目前身處美國嘅香港人:受DED保障
✅2023年1月26日至2025年1月15日抵達美國,並目前身處美國嘅香港人:受DED保障
❌2025年1月15日後先抵達美國嘅香港人:以目前DED政策,不受DED保障
只有「某部份香港居民」受到DED保障
DED只保障「某部份香港居民」(Certain Hong Kong Residents)。所以你必須持有以下五種文件之一,先可以獲得DED政策保障:
香港特區護照;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
英國海外公民護照(BOC);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DI)
如你自願返回香港或中國,將喪失DED保障
如2025年1月15日後你並非「常居」美國,將喪失DED保障
出現以下任何一個情況,也會喪失DED保障
- 根據 INA第 212(a)(3) 條不可入境(8 U.S.C. 1182(a)(3))或根據 INA第 237(a)(4) 條可被驅逐的(8 U.S.C. 1227 (a)(4));
- 在美國被判犯有任何重罪 (felony) 或兩項或多項輕罪 (misdemeanor),或符合 INA 第 208(b)(2)(A) 條規定的標準(即8 U.S.C. 1158(b)(2)(A));
- 你可被引渡;
- 經國土安全部部長確定你不符合美國國家利益或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或
- 國務卿有合理原因相信你對美國的外交政策產生潛在嚴重不利後果。
DED不會存在直接取得綠卡的途徑
DED並非任何移民身份(immigration status),所以亦不存在從DED→綠卡→入籍成為公民嘅途徑。當然,如果你喺DED期間以其他途徑取得綠卡(婚姻、工作、庇護),係絕對可以嘅。
以任何理由離開美國,必須事先取得 Advance Parole,否則會喪失DED保障
作為 DED 嘅其中一項福利,國土安全部會為受DED保護嘅香港居民發出 Advance Parole。 如果你想短暫離開美國,你必須申請 Advance Parole。
當你短暫外遊重返美國時,必須持有 Advance Parole 先有可能被美國海關准許入境。但持有 Advance Parole 並不100%確保你有重返美國嘅權利;美國海關會喺你重新入境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最終決定。
如果你並無持有 Advance Parole 離開美國,你可能會喪失 DED 政策嘅保障,並且可能唔被允許重新進入美國。
如欲申請 Advance Parole,你必須提交 I-131 表格並支付相關費用。
【香港人DED】美國香港人延遲強制離境(DED)政策正式公佈:總結7項要點(文字版)
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特區護照、BNO護照,BOC護照、DI(簽證身份書)均會受惠!<…
Keep reading如果已經擁有A11類DED工卡,(可能)毋需申請工卡續期
另外,持有A11類別工卡嘅香港人,(可能)可以毋需更新工卡,繼續具有合法工作權利,直至2027年2月5日。(來源)
無論係你自己定係你僱主,都可以喺 E-Verify 查詢你仲有無合法工作身份。
如果你仲未申請工卡,可以喺美國移民局在《聯邦公報》發佈細節後,按照移民局指引提交 I-765 表格 申請工卡。
2025年2月18日移民局又發出新指引,語義曖昧,似乎新政府裏面好似無人識用腦寫字咁,講清楚啲唔得嘅?所以究竟洗唔洗續工卡,定話索性完全無埋工作權利,目前尚未可知。(來源)
2027年2月5日之後如何?
DED係唔會無限永續嘅。所以請參考舊文:DED香港人怎樣可以留在美國?(就算DED續期都要諗定後路…)
用機器翻譯略加編輯如下:
致:國務卿
國土安全部部長
主題:延長並擴大對特定香港居民的延期強制離境資格
美國支持香港居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繼續大幅侵蝕這些權利和自由。因此,我指示對目前在美國的特定香港居民,無論其出生地如何,延長並擴大其延期強制離境的資格。
自2020年6月中國單方面在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以來,中國已經破壞了香港在《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下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國安法生效後,中國持續打壓香港的自治,破壞其僅存的民主程序和制度,限制學術自由,打壓新聞自由。自2020年6月以來,至少200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活動人士和抗議者因與國安法相關的政治指控被拘留,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2024年11月19日,香港當局更因和平參與政治活動而判處45名支持民主的倡議者入獄,這些活動原本受到《香港基本法》的保護。
基於迫切的外交政策考量,對於目前居住在美國、且享有直至2025年2月5日延期強制離境資格的香港居民,我決定將其延期強制離境的資格延長。同時,對於自初次延期強制離境授予後抵達美國的其他香港居民,其強制離境也將被延緩。美國致力於將我們的民主價值與外交政策目標相結合,以捍衛民主和促進全球人權為核心。為那些在香港被剝奪應有自由的香港居民提供避風港,符合美國在該地區的利益。美國將繼續堅定地支持香港人民。
根據我處理美國外交事務的憲法權限,我決定從本備忘錄日期起,對任何香港居民(無論出生地),在美國的強制離境進行24個月的延緩,但以下人士除外:
- 在本備忘錄日期後自願返回香港或中國者;
- 自本備忘錄日期起未持續居住在美國者;
-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INA)第212(a)(3)條(8 U.S.C. 1182(a)(3))被認定為不可入境者,或根據INA第237(a)(4)條(8 U.S.C. 1227(a)(4))被認定應被驅逐者;
- 在美國被判任何重罪或兩項或更多輕罪者,或符合INA第208(b)(2)(A)條(8 U.S.C. 1158(b)(2)(A))規定的任何條件者;
- 被引渡者;
- 國土安全部長認為其在美國的存在不符合美國利益或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者;
- 國務卿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在美國的存在可能對美國造成嚴重不利的外交政策後果者。
我進一步指示國土安全部長採取適當措施,為因本備忘錄而延緩離境的非公民授予工作許可,包括延長對某些香港居民之前延期強制離境授予的現有工作許可至2027年2月5日,並考慮根據需要暫停對香港居民F-1非移民學生的某些規定。國土安全部長還應為適當情況下迅速簽發新的或替換文件提供安排。
我授權並指示國土安全部長在《聯邦公報》中公佈本備忘錄。
小祖瑟夫·R·拜登
